董某诉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董某在整理徐某旧手机时,发现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李某转账共计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董某主张徐某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隐匿财产。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转账是否属于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第三人李某是否涉及不当得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及理财产品购买记录,证明资金流向及第三人李某的收款事实。被告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隐匿意图。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依职权向第三人李某调取相关账户信息。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及合理性,确认该款项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徐某同意将该笔财产的一半即25万元支付给原告董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原告董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认定隐匿行为中的关键证据作用。裁判启示在于,即使已办理离婚登记,若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