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子女就读私立学校费用激增,于某主张协议中“承担教育费用”条款应包含私立学校学费,要求张某配合变更或额外支付。张某认为协议明确约定为“公立教育标准”,拒绝承担高额私立学费。双方协商未果,于某以张某违反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释协议条款并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教育费用承担范围解释,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具有典型的家事纠纷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私立学校缴费单据及双方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主张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全额承担教育支出。张某则提交了公立学校收费标准对比及于某过往支付记录,证明双方曾按公立标准履行。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缔约时的真实意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对“教育费用”定义的讨论细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履行习惯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未明确约定私立学校费用的情形,法院倾向于尊重原协议约定,避免随意扩大解释加重一方负担,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