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江某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周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江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期限届满后周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江某某遂持生效的离婚损害赔偿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周某某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提出异议,主张原调解书确定的金额缺乏事实基础,并申请对双方离婚前的财产状况及过错程度进行重新鉴定,试图以此为由拒绝或减少履行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审查。鉴于周某某对原调解书确定的赔偿基础提出实质性异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周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江某某提供的原调解书效力证明。法院认为,原调解书已具既判力,周某某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原调解书的情况下,仅以鉴定意见对抗执行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向周某某释明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义务。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同意立即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十万元,江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既判力与执行力边界。当事人不得以新的鉴定意见或事实争议为由,在执行阶段直接否定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弱势方(如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体现了家事案件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