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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系夫妻,蒋某为现役军人。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全部债务由蒋某承担,房产归林某。然而,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林某、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林某申请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以排除对蒋某财产的强制执行。蒋某抗辩称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且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视听资料,证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债务约定清晰。蒋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离婚时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之嫌。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听取双方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工具。即便形式上已办理离婚登记,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