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3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然而,离婚后李某多次阻挠张某探视,甚至将孩子带至外地隐匿。张某发现李某处于哺乳期,且李某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张某认为李某严重损害子女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抚养权变更应另案处理,且张某探视方式不当。双方就探视权受阻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履行及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隐私,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探视受阻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及李某孕期/哺乳期证明。被告李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孩子日常照料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李某阻挠探视的具体情节,以及双方关于抚养费支付的书面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冷静期后,若当事人对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法院允许原告在特定情形下撤诉,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起诉解决抚养权及探视权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