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周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军人)与周某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军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周某可获得额外补偿。后双方感情破裂,周某主张麻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解释执行过错损害赔偿。麻某辩称协议中“过错”定义模糊,且未明确具体赔偿金额,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产生争议,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麻某支付赔偿金。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麻某过错行为的相关鉴定意见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条款应作有利于非军人一方的解释。麻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双方进入再审/申诉阶段的调解程序,法院组织双方就协议条款的具体含义及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有效,但鉴于条款表述存在歧义,双方同意将原主张的赔偿金调整为固定金额,麻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某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离婚协议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在尊重意思自治前提下,结合公平原则与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合理解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既保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军婚稳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理法融合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