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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全额承担。后债权人起诉郭某,法院判决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某履行完毕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江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共同债务由江某承担”条款是否涵盖郭某对外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以及该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后的追偿权。郭某主张江某应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江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包含追偿情形,且部分债务性质存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以书面审理方式结案。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外债务及协议约定。江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债务金额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与协议条款的解释,认定内部追偿权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郭某要求江某偿还代为清偿债务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诉请;二、驳回郭某关于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请;三、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确立了非直接负债方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直接负债方追偿的规则,为处理离婚后债务追偿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