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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徐某婚后感情破裂,李某主张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徐某未按协议履行,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徐某支付抚养费及因家暴导致的损害赔偿。徐某辩称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未完全履行协议。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在诉讼中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李某提交了一份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及报警记录,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约定。被告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仅提交日常沟通记录试图证明感情尚存。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诉讼离婚中,此前签署但未履行的离婚协议可作为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及财产、子女安排意愿的重要参考。同时,法院对家暴事实的严格认定及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