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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谢某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朱某发现该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巨额资金流入,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谢某隐匿。朱某诉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此次离婚时故意遗漏该笔财产以逃避分割。朱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笔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因谢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应多分得该部分财产。谢某辩称该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清算,不存在遗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证明资金流入时间及谢某曾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谢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转账记录,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性质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结合证人证言对家庭暴力情节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谢某向朱某支付涉案银行理财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折价款;三、驳回谢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存在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了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公平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