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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谢某不得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否则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后,郭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其实施暴力,遂依据协议申请执行。谢某抗辩称该条款系道德约束,不具备可执行性,且暴力行为发生在离婚前,协议未明确约定追溯力。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禁止家暴及赔偿条款的解释范围及执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郭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谢某存在家暴事实。谢某提交双方沟通记录,主张条款模糊。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暴力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郭某关于确认谢某违反协议禁止家暴条款的请求;二、支持郭某部分赔偿请求,判令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郭某其余过高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禁止家暴条款的可执行性,确立了此类条款对婚姻存续期间行为的约束力。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赔偿计算方式,以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有效保护弱势方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