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逃避李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朱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李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朱某,朱某被迫承担连带责任。朱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利用“假离婚”转移财产损害其权益。鉴于女儿尚处哺乳期,朱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存在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及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朱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及李某的过错行为;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离婚协议已生效。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二、李某向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离婚效力,但法院可依据真实意思表示及过错情形,通过调解或判决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