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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何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何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何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吴某发现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隐瞒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吴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分割,现要求重新分割。何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吴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吴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商铺租赁合同,证明何某承认该商铺为婚后购买并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书面租赁合同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系婚后共同财产且何某存在隐瞒行为。何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申请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诉讼时效起算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诉请,判令位于郊区的商铺归何某所有,何某向吴某支付该商铺现值一半的折价款;三、驳回被告何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而非离婚登记之日。同时,视听资料在证明财产性质及过错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得到确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隐蔽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