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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某因婚内出轨向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离婚后,冯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已将共同财产转移至其父母名下,遂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重大过错”的条款追加赔偿。陈某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且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协议签署前,不属于协议约定的过错情形。双方就协议条款中“重大过错”是否涵盖恶意转移财产产生争议,且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隐私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原件,证明陈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及协议签署背景。陈某某提交了财产公证文书及还款凭证,主张财产处置合法。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约定的具体含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边界,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即便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若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或未被认定为协议约定的过错情形,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解释条款。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隐私的保护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