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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蒋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蒋某于一年内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离婚后,蒋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40万元逾期未付。于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双方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蒋某主张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于某则坚持要求立即履行。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的后续履行问题,虽无特殊情节,但体现了离婚协议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蒋某违约事实。蒋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交了个人征信报告及失业证明,主张履行困难。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蒋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剩余房屋折价款40万元;二、若蒋某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需额外支付违约金5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通过二审调解结案,既保障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兼顾情理”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