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博某某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蒋某某,全部债务由博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博某某债权人起诉并胜诉,因蒋某某名下无财产,执行受阻。博某某遂以蒋某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要求蒋某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敏感财务信息,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主要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债权人债权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被告蒋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某某因与被告蒋某某达成庭外和解,蒋某某同意配合履行部分债务清偿义务,博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理基础。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债务,否则将面临协议条款被认定无效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