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江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中国籍)与江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江某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18周岁后办理过户,期间郭某保留居住权。2024年子女成年,江某要求郭某搬离并配合过户,郭某主张协议中“居住权”包含永久居住及收益权,且认为房产涉及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拒绝配合。双方就协议条款中“居住权”的范围及房产性质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无果,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权利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于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未果后转入诉讼。原告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书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被告江某提交婚后共同还贷记录及双方沟通录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物权变动条件。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归江某所有,郭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 郭某享有该房屋至其再婚或去世前的居住使用权,不得转租、抵押;3. 江某一次性补偿郭某人民币50万元作为居住权对价;4.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探究当事人真意。对于“居住权”等约定,若未明确期限或性质,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平衡物权流转效率,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条款的精细化解释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