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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登记时签署协议,约定何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何某某未按约履行,赵某某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协议签订后不久,处于哺乳期。赵某某主张何某某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何某某辩称因照顾哺乳期婴儿导致经济困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与抚养费支付的条款效力及履行问题,特别是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期间的履约能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款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何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收入减少的书面材料。双方围绕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履约能力的影响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某同意在三个月内分期支付拖欠的补偿款及抚养费,赵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协议内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与离婚协议严肃性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债权实现,又兼顾了女方实际履行能力,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