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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邓某直接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离婚后,于某以工作繁忙为由,长期未按约定时间履行探视义务,仅偶尔通过微信视频联系。邓某认为于某消极对待亲子关系,遂起诉要求法院强制于某履行探视权,并主张因于某未尽抚养义务,要求增加抚养费。邓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为证,证明于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邓某提交了书面离婚协议、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及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主张被告于某未履行探视约定。被告于某辩称因近期项目加班及出差,客观上无法按时探视,并非主观拒绝,且已通过转账方式支付部分抚养费。法院重点审查了探视权履行的可行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组织双方就探视时间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视权纠纷中法院不宜直接强制人身执行的界限。裁判强调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应基于自愿与配合,法院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引导当事人协商具体探视方案,而非简单判决强制履行,以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