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麻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居住于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在整理被告麻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处位于海外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周某某认为该财产属于遗漏财产,主张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早已知情。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诉前调解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海外房产登记证明、婚姻存续期间资金流水及离婚协议,并申请对房产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进行鉴定。被告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通信记录,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原告知情。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房产价值评估及分割比例进行多轮磋商,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海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麻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或变卖手续;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税费后,由原告周某某分得60%,被告麻某某分得40%;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涉外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对于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认定性质并公平分割,体现了对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对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的财产遗漏问题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