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原系夫妻,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徐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此时徐某某正处于哺乳期,经济压力较大。徐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江某某辩称继承发生在离婚登记后,且徐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继承权形成于婚姻期间。双方因该遗漏财产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及继承权公证书,拟证继承事实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提交离婚协议及时间戳证明,主张继承权确立于离婚后。法院重点审查继承开始时间与财产性质认定,结合证人证言核实家庭内部财产流转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原告徐某某所有;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百分之六十,被告负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继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以继承开始时间而非登记时间界定财产性质。在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同时,严格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类似涉继承析产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