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吴某某遗物时发现其名下有一笔隐匿的定期存款及对应的利息收益,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曾某某认为吴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主张吴某某存在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且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隐私保护需求较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单、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该笔款项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吴某某隐匿。吴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子女教育支出。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财产性质展开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银行存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2. 吴某某同意向曾某某支付该笔款项的60%,即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曾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损害赔偿主张;4.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遗漏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的影响,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