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沈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沈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因董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就商铺价值及过错认定产生争议,且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关联利益,沈某某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护隐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申请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的事实;被告董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试图抗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隐匿行为的主观故意及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董某某所有;2. 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沈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并额外支付因隐匿财产造成的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共计9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3. 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当事人隐私权的司法理念,通过不公开审理和调解方式,平衡了法律正义与家庭伦理,为类似隐匿财产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