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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归博某所有,博某需向蒋某支付补偿款500万元,该款项以博某名下持有的A公司股权分红优先支付,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2023年,博某以A公司连续三年无分红且股权价值大幅贬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补偿款。蒋某认为“股权分红优先支付”仅为支付方式而非支付前提,博某应直接以现金补足差额。双方就条款中“优先支付”的法律性质产生争议,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博某立即支付剩余补偿款及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支付条款的解释,涉及财产分割与继承析产领域的条款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物证”即A公司历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展开质证。蒋某提交审计报告证明公司具备分红能力,主张博某恶意规避分红义务;博某则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税务申报记录,证明公司确无可分配利润且股权已质押。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约可能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优先支付”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解释。若约定以特定资产收益作为支付来源,且该资产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法院倾向于认定该约定为支付方式而非绝对支付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恶意阻碍条件成就。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