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彭某所有,债务由蒋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执行阶段发现彭某无偿取得主要财产。蒋某遂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主张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查明双方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且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明显失衡,旨在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立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恶意串通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彭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及财产处分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被告所有的条款无效;二、原告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寻求平衡,对涉家暴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