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因杨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杨某一次性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补偿款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杨某未按约付款,亦拒绝配合过户。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杨某违约。审理中,刘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离婚协议,证明家暴事实及杨某违约行为。杨某辩称款项已以现金形式部分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法院查明,杨某确未履行协议主要义务,且其家暴行为严重侵害刘某权益,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及协议违约的构成要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展开。双方围绕证据形式进行质证,刘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佐证家暴情节及财产价值,杨某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一审证据链,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杨某限期支付剩余补偿款30万元;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家暴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法院在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严格审查协议履行情况,对违约方予以制裁,彰显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