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刘某,存款平分。2023年,刘某发现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刘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王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估值争议未列入协议,现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涉及财产隐匿与转移的争议领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商铺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资金流向。王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的兜底条款及双方对隐匿行为的认知状态,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知晓财产存在但因估值或策略未分割,视为对权利的处分,不得再以遗漏为由主张分割。裁判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适用,防止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