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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生活。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分割了已知房产及存款,但未提及被告在境外持有的一笔巨额信托基金。离婚后半年,沈某某通过私人调查获取了被告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视听资料证据,发现该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沈某某认为被告故意隐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被告辩称该信托设立于婚前,且涉及境外法律管辖,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境外信托财产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当事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该信托基金享有收益权。被告则提交了境外信托文件及法律意见书,主张该财产属个人婚前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信托设立时间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托基金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存在恶意隐瞒行为,经法官释明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中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对于境外财产,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证据不足,原告可依法撤诉,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披露财产状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