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2023年,陈某某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被告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在境外银行开设账户并存入大额资金,该笔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披露或分割。陈某某认为被告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鉴于双方已离婚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稳定性,陈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笔被遗漏的境外存款。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与婚前财产的对应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单、公证认证文件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该笔资金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分割。被告虽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性质,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证言内容与其他书证存在矛盾,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围绕该笔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比例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涉案境外存款的一半款项;三、驳回被告徐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重大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诉请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形式与证明力,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对遏制恶意隐匿财产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