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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杨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王某某隐瞒一笔通过电子支付平台产生的大额共同债务,导致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离婚后,债权人向杨某某追偿,杨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的条款,起诉王某某要求追偿。王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挥霍所致,且杨某某作为军人配偶未尽到家庭责任,主张该债务不应由杨某某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债务的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背景下债务分担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及支付平台账单,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初期;王某某则提交了聊天记录,试图证明杨某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双方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电子数据在认定债务性质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在涉军人婚姻案件中,法院兼顾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公平分担债务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