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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黄某某抚养,胡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胡某某发现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胡某某认为黄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鉴于该商铺价值较高,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及教育基金储备,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隐匿财产,并主张因对方过错多分财产。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本案无关,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商铺系婚后购买且未分割。被告黄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商铺的权属性质及是否属于隐匿财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胡某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涉案商铺归被告黄某某所有,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法院对隐匿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兼顾,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