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彭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彭某支付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理由为彭某存在重大过错。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邓某主张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要求彭某履行协议并额外赔偿。彭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邓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居”事实,认为协议中的过错认定仅为概括性表述,不应作为额外赔偿依据。双方就协议条款中“过错”的具体指向及赔偿范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入住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彭某存在婚外同居行为。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截图易伪造,且酒店记录仅能证明偶尔接触,不足以认定持续同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围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过错条款的解释规则。在缺乏确凿法定过错证据时,法院结合协议背景及公平原则,对赔偿金额进行酌定,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与对实质公平的平衡,为类似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