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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黄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于某,法院判决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黄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黄某独自承担所有债务”条款是否涵盖因于某被诉而产生的追偿权,以及该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债务分担意愿的影响,以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在证明黄某曾承诺承担全部债务中的证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及还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黄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部分债务系于某个人消费所致,并提交部分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债务性质。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电子数据证明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于某的诉讼请求;二、黄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追偿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绝对效力,即便一方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仍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