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郭某承担。离婚后,蒋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蒋某认为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应承担清偿责任。郭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由其独自承担,蒋某无权追偿。双方协商未果,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郭某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郭某提交个人经营账目及离婚协议书,主张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且协议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借款用途证据及离婚协议中关于遗漏债务处理的约定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50万元债务为蒋某与郭某夫妻共同债务;三、郭某应向蒋某清偿该笔债务。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列明的共同债务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若债务确属共同生活所需,另一方仍有权追偿。体现了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内部责任划分的平衡,对处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或债务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