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谢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吴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谢某亲属名下,但由谢某实际出资并居住。吴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谢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潜在权益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隐匿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涉及财产隐匿与转移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邻居证言等书证,证明谢某实际出资及占有使用事实;谢某提交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书,主张房产属个人遗产且双方已概括性处分。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条款的解释及隐匿行为的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概括性效力边界。若一方主张存在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且该财产未在离婚时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驳回重新分割请求,体现了对既判力和契约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