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存款及理财产品归子女所有”。离婚后,曾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协议签署时已列明的特定账户资金,而江某某认为涵盖婚姻存续期间所有未列明存款。双方就“存款”范围产生分歧,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财产析产争议。因协商未果,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条款含义并分割剩余存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协议条款应作有利于子女的解释;被告曾某某提交了部分账户余额截图,主张已履行完毕。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文义解释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视,同时也明确了当事人享有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在涉及复杂财产解释的家事纠纷中,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撤诉方式化解矛盾,有利于保护家庭隐私及减少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