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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江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系夫妻,江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草案》,约定若未来离婚,江某名下一处房产归郭某所有。婚后感情破裂,郭某起诉离婚。江某抗辩称,该协议系附条件生效条款,因离婚诉讼尚未终结,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协议中房产归属条款未生效,主张撤销该约定。郭某则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补偿其婚后对家庭的付出,应属有效。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或婚内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郭某提交《离婚协议草案》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江某曾认可该协议效力且双方曾就房产过户进行初步沟通。江某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违背军人婚姻保护原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郭某与江某离婚;二、驳回郭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草案》中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军人同意,且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在离婚未获批准或判决前不生效。故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准予离婚),其余驳回(房产归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边界。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诉讼未决时,婚前或婚内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这既保护了军人婚姻稳定,也厘清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点,对处理涉军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