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曹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于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曹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双方就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重大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及家庭债务承担划分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商铺产权登记证书、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商铺购置时间及隐匿事实。于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离婚前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该资产归属及个人财产性质。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商铺资金来源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兜底条款。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然涉及隐匿财产争议,但原告在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