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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朱某某抚养。2023年,博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鉴于朱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潜在争议,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博某某主张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朱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考虑到哺乳期子女需要稳定环境,反对变更抚养权或进行复杂财产清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证据。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的电子截图及转账记录,证明该笔资金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入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财产。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及关联性后,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进入裁定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哺乳期子女及复杂财产争议时,若原告因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选择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在特殊时期对未成年子女及哺乳期妇女造成不必要的二次伤害,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效率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