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江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潜在资产的追索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稳定性,法院需审慎平衡财产权益与家庭伦理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及购买时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物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被告江某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当时的家庭财产清单,主张该商铺为其婚前购买,仅婚后共同还贷,且协议已涵盖所有已知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与庭审调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约束力边界。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匿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仅以事后发现为由主张重新分割,法院将尊重意思自治,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及法律关系长期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