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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陈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中国籍)与陈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支付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限期履行。然而,陈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且后续失联。韩某发现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依据协议主张损害赔偿。因涉及涉外因素及电子证据认定,本案具有典型性。韩某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为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陈某违约及存在过错事实。陈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诉讼文书,并核实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原告韩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及违约责任的认定逻辑。对于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撤诉的情形,法院需严格审查撤诉自愿性及合法性,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