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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规避李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朱某,债务由李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后李某无力偿债,债权人起诉并查封涉案房产。朱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要求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女方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应保护妇女权益,拒绝返还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保护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及为逃债而虚构债务的事实。李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债务发生时间及财产转移时间点,综合审查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强调不得以“假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维护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