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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某因婚内出轨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补偿共计50万元,并约定于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期限届满后博某某仅支付10万元,余款长期拖欠。冯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以博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履行期限的损害赔偿条款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博某某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的抗辩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冯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博某某存在婚内过错及违约事实;博某某则提交了一份单方制作的“家庭矛盾记录”,试图证明协议签署时受胁迫,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博某某的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款40万元;三、驳回博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对于协议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但应给予合理履行期。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