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假离婚真逃债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李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存款归朱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朱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朱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已离婚多年,不应翻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朱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配明显失衡且存在逃债动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证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就原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按原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状况进行折价补偿,李某需向朱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不仅关注形式上的离婚登记,更穿透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