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赵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赵某支付吴某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赵某存在重大过错。离婚后,吴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赵某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指代不明,且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最终清算,该条款系情感补偿而非法定损害赔偿,拒绝履行。吴某主张该条款明确指向赵某婚内出轨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赵某应依约支付。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性质认定产生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表述的过错赔偿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吴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过程中,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赵某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光盘作为书证和视听资料;赵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微信沟通记录,主张该款项为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缔约背景,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存在争议时,若原告在再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此类案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引发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