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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韩某发现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母一套房产,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韩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胡某辩称该继承行为发生在离婚协议签署后,且遗嘱明确指定由其个人继承,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协商未果,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析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可分割范围,以及遗嘱指定继承对财产性质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登记信息及遗嘱复印件,证明房产来源及未分割事实。胡某提交了遗嘱原件,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遗嘱内容是否明确排除配偶权益。双方对房产价值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法律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中50%份额为韩某与胡某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判令胡某向韩某支付该房产50%份额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120万元;三、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继承财产,若继承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离婚时全面披露财产状况,遗漏财产不影响后续主张权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