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2023年,林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系张某父母去世后遗留的遗产,张某未向林某披露。林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辩称该房产已由其个人继承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林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张某在离婚期间故意隐瞒该房产事实,主张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应依法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林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涉案房产存在及张某的隐瞒行为;张某提交了继承权公证书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围绕该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经审查证据,确认该房产确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全部约定中涉及涉案房产的部分;二、确认涉案房产为林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林某享有50%的份额;三、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林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驳回张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婚姻存续期间遗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若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共同财产,不影响当事人诉权。裁判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实履行财产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