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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周由冯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离婚后,冯某某以周某某工作繁忙、居住环境不稳定为由,长期阻挠周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擅自将小周转学至外地,导致周某某两年未能见到孩子。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履行协议,恢复其探视权,并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实际履行障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多次尝试探视被拒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冯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某存在酗酒及暴力倾向,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现有证据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维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驳回周某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三、冯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周某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周某某可接小周共同生活,周日晚上七时前送回冯某某住处;四、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可诉性及执行标准,强调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需综合考量子女意愿及身心健康。法院通过细化探视时间与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