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李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执行,与吴某协商办理离婚登记,并将主要财产约定归吴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债权人发现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的真实性。法院需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注:此处依题意原告为债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但要素中标注被告为书证持有方,故调整为债权人起诉确认无效或撤销,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吴某、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视频资料作为书证。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财产分割系对女方贡献的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审查标准,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