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江某长期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郭某抚养,江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江某拒绝履行协议义务,郭某诉至法院。经一审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案。调解书生效后,江某仍拒不支付抚养费且阻碍子女探视,郭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江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过程中,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江某存在暴力行为及后续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和探视阻碍行为。法院结合生效民事调解书及证人证言,对江某的违约事实进行了核实,确认其未履行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执行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某承诺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违约金,并保证不再阻碍郭某依法行使探视权;郭某同意在江某履行上述义务后,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便存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当事人仍需通过法定执行程序实现权益。同时,执行阶段的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减少对抗”的理念,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社会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