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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林某某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林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贸易公司。2021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公司股权及主要房产归林某某所有,何某某承担全部债务,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林某某未实际承担任何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发现该异常后,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经司法鉴定,双方提交的资产转移时间点与债务爆发时间高度重合,且无合理对价支付凭证,证实了“假离婚、真逃债”的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债权人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庭审中,第三人提交了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及双方婚后的共同生活照片,证明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何某某与林某某辩称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但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亦无法解释巨额资产无偿转移的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何某某与林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何某某与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涉案房产及公司股权恢复为双方共同共有,用于清偿债务。双方对调解协议无异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效力)、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夫妻不得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资产以规避法定债务,否则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